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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大病”应以费用为准
2015-08-10 02:33:37
 

  国务院新闻办近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并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界定标准。这就意味着,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而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时,就可能被视为达到了“大病”标准。

  实施医疗保障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公众能够通过社会保障的兜底功能实现病有所医,不至于因病致贫或返贫。这就要求医疗保障尽可能地扩大覆盖面,涉及所有可能给患者带来巨大经济负担的疾病。而局限于少数特殊病种的“大病”医保标准抬高了保障门槛,一些患罕见疾病但不在保障范围内的患者享受不到正常的医疗保障,导致患者家庭因灾难性医疗支出陷入贫困。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就是“大病”,新的标准简单、易懂,能让更多患者及时享受到国家的医保政策。今后,相关部门在制定具体的高额医疗费用判断标准时,既应参照人均纯收入水平,又应考虑到地域差异和城乡差别,尽可能地扩大保障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

  (史洪举——河南南召)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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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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