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8月2日讯(记者陈怡 通讯员邢斌梁靖磊)7月31日,《海南省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海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至此,全国第一个由省级国税、地税部门联合起草,保障中央和地方税收征管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出台。
《条例》规定,我省将建立全省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本部门和单位掌握的市场主体资格、专业资质、市场交易、产权登记等与征税有关的信息。
《条例》贯彻实施后,我省将实现由税务机关一家征税、管税到公共机构全方位协税、护税的历史性跨越。
具体来说,《条例》对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履行自身职责或应税务机关请求进行税收协助的义务作出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税收监督、保障职责进行了规定,特别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负有税收保障义务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和奖惩,使得税收保障工作成为相关部门、单位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条例》还为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涉税信息交换和保密义务、未按规定使用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服务时收取纳税人费用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做到既依法征税,又严格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