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讯 (记者 张忱)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用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指标,并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此前,证监会发文确定原油期货为我国首个境内特定品种。
《通知》指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入资金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所为会员以及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
《通知》规定,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存放于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的资金不占用存管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但存管银行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外债数据,上述资金应参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该等资金在境内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除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
《通知》要求,存管银行应根据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实际结果,办理相关资金结汇和购汇手续。结汇和购汇只涉及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追缴结算货币资金缺口等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相关资金结汇或购汇后,应按照期货交易和结算有关制度要求,直接支付给收款方或划转至相应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