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斌华)8月2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出示无效行政执法证件的,属于程序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或者配合执法。
根据该办法,无正式编制人员以及借用人员、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的、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人员均不得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了解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
辅助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承担执法过程中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不得凭工作证件行使应由行政执法人员所行使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