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武汉7月31日电(记者梁建强)记者31日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湖北省12个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将自2016年1月1日起,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届时,湖北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立法权的赋予将实现“全覆盖”。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乔余堂介绍,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6月上、中旬,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了4个调研评估小组,对12个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筹备情况进行了调研评估,认为各市州已基本具备了开展立法工作的能力、立法需求迫切,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符合立法法的要求。
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确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以及湖北省立法条例修改决定。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是为了适应地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更好地贯彻落实修改后的立法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规工作室主任王亚平介绍,时间之所以确定为自2016年1月1日起,是为了给各市州更为充分的准备时间,进一步做好立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实现“蹄疾步稳、积极稳妥”。
据悉,湖北省共有设区的市和自治州13个。此前,只有武汉市作为较大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