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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查老赖,保安说“不得入内” 长宁法院对干扰执行工作的物业公司罚款5万元
2015-07-14 03:08:58
 

吴名遂绘

  本报讯(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茅冠隽)法官到某别墅小区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小区保安不仅对执行法官进行阻拦,还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离住所。近日,长宁区法院依法对涉事物业公司罚款5万元。

  因房产纠纷,被执行人郭萍萍经长宁区法院判决,应返还申请人赵惠歆购房款700万元和赔偿违约金180万元。今年3月11日,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郭萍萍在4月15日前,分两次付清全部执行款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保全费。截止日期很快到来,可郭萍萍没有任何动静。法院查明,郭萍萍名下有两辆小汽车和包括一套高档别墅在内的多处房产,完全具有履行能力,故决定对郭萍萍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4月30日上午9时许,长宁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孙卫平与法警等4人,来到位于闵行区昆阳路一处高档别墅小区,拟对居住在此的被执行人郭萍萍实施司法拘留。警车到了小区门口,孙卫平向保安出示公务证并说明来意,但保安竟以“来客必须征得业主同意才能进入小区”为由,拒绝执行人员进入。孙卫平再次明确向保安人员说明执行事务紧急不得拖延,并正告保安人员不得走漏消息。

  过了10多分钟,物业公司一位肖姓经理将孙卫平等人带到物业管理处。孙卫平再次出示公务证,说明来意并严正告知: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判决是法律赋予的正当职权,任何个人或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碍,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肖经理及多名保安仍以种种借口阻拦,时间又被拖延了10多分钟。

  当孙卫平等人终于来到郭萍萍住所按门铃进入时,发现郭已经离开。由于走得匆忙,郭的手表、戒指、钱包等都留在床头柜上,床也没来得及整理,被窝还是热的。孙卫平等当即返回物业管理处查看监控录像,发现几分钟前郭萍萍已驾车离去。孙卫平及时固定了相关证据,并要求物业公司负责人到法院说明情况。

  5月4日上午,物业公司负责人来到法院,称自己当天不在现场,具体情况需要了解核实。5月15日,物业公司负责人再次来到法院,表示公司管理层已认真反思此次事件,希望法院不要处罚。

  法院认为,涉事物业公司的行为已严重妨碍法院执行工作。5月20日,法院依法决定对物业公司罚款5万元。6月9日,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郭萍萍罚款5000元。目前,郭萍萍已付清全部款项。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小微

来源 |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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