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国家民委、公安部日前公布《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办法》规定,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或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据国家民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