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新媒体
中国搜索
微阅读 > 中国观察
“拾金索酬”要有底线
2015-05-19 07:21:10
 

  新华网 >>正文

  2015年05月19日 07:21:10来源:河南日报

  今年2月7日,从西安到铜川办事的李先生在一家面馆吃饭时,不慎将一个装有百万元工程合同及身份证、私章等物品的黑色提包丢失。他张贴寻物启事后,当天就有人给他发短信说捡到了包,但因为报酬未谈拢,至今李先生仍未拿到自己的包。(见5月17日《华商报》)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拾金而昧”涉嫌违法,二者之间有一个“中间地带”,即“拾金索酬”或“拾金有偿”。虽然“拾金索酬”违背传统美德,但法理可容。在法律没有明确酬劳标准的情况下,酬劳数额具体多少,拾物者可以与失主自愿协商,甚至讨价还价,但应有一个底线,否则就有情理法难容的危险。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可见,拾包者索要3000元到底行不行,的确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虽然失主承诺过报酬,但并未明确具体数额,认为3000元超出了承受范围,不予支付,也没有错。然而,拾包者“一口价”,就让人感到不舒服。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拾金索酬”行为的底线在哪里?从道德角度说,“拾金索酬”可以,但如果行为太过分或变相强迫,就逾越了道德底线,离“拾金而昧”不远了;从法律角度讲,变相强制索酬,离非法侵占和敲诈勒索仅一步之遥。

  其实,索酬标准并不难界定。抛开公道自在人心不说,从法理上讲,酬劳标准应建立在保管遗失物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或必要费用的基础上,保管一台汽车跟保管一个包,费用当然不同;保管100万现金和保管100万的合同,费用也不该相同。总之,如果双方自愿,多少没关系;如果谈不拢,拾得人应得的酬劳应按其付出的劳动量而定,而不能一直拖下去。⑧4

  (陈广江)


编辑:小微

相关新闻

来源 | 河南日报

精彩热图

 
 

新闻热搜榜

      24小时热评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