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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棚户区改造启动货币安置
2015-05-17 16:05:05
 

  新华网银川5月17日电(记者邹欣媛)宁夏住建厅联合发改委、财政厅等多部门出台《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夏棚户区改造将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鼓励棚户区居民进行货币安置。

  据自治区住建厅介绍,宁夏棚户区货币安置是采取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存量房源、货币补偿等方式,以此有效缩短安置周期,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促进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融合互动。

  意见明确了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等政策。其中,宁夏各地市通过货币安置实施棚户区改造的,纳入年度住房保障计划任务,按照新建方式同等享受中央、自治区级资金补助、税费减免和用地指标等政策支持;纳入自治区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任务的项目,享受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支持。

  在实物安置方面,意见提出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房面积超出补偿面积的,各地可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居民购买。暂时无能力购买的,超出面积部分可通过政府与棚户区居民共有产权、政府帮助协调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协调开发企业与棚户区居民共有产权等方式安置。

  另外,宁夏将简化货币安置项目审批手续。对涉及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安置住房的项目,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变更的,在确保审批手续合规合法的基础上,尽量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涉及税费减免的,及时退还给开发企业,或在购房协议中明确予以约定。


编辑:小微

来源 |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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