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图 王金辉
老人冲着银行与理财公司签合同 理财公司却卷款跑了
理财被骗 银行该不该负责?
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这两年涉理财案件数量呈现一路飙升的趋势,而其中有不少受害人都是老年人。近期,就有不少老人买了“银行”、“保险公司”宣传推销的“付息保本”理财产品,却不料理财公司卷款跑了,连百十万元的血本儿都拿不回来了!告“失联”的理财公司吧,赢了官司却追不到钱。全看在银行、保险公司的面儿上才买的,老人们认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应该负责,可合同上只有自己和理财公司的签章,立案都很困难。那么,究竟能不能将银行或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起诉索赔?在什么情况下可追究其责任?
案例1
“银行”宣传的
老太投资80万
理财公司卷款跑了
70多岁的刘老太说,去年有银行进他们社区设了点,宣传投资理财产品,而且当场销售。“当时就张贴着这家银行的字样,销售员也称是这家银行的工作人员,宣传保本付息,一年利息约有13%。“前不久还有理财公司宣传收益更高的呢,但我觉得买银行推荐的产品比较保险,就一次性购买了80万元的保本付息理财产品。”
但令刘老太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却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合同约定每月给利息,最后还本付息。理财公司按约定支付了两个月利息后,竟卷钱潜逃!第三个月付息日子到了,没有利息打进来,刘老太坐不住了,找到理财公司,却发现公司没了,工作人员也跑了,不少被骗的社区居民都来讨钱。他们又去找银行,后得知有相关工作人员被内部处罚了,但还是无法证明银行参与了此事。
刘老太无法收回80万本金,为了讨要一辈子攒下的养老钱,她无奈到海淀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可由于刘老太无法提供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导致法院无法立案。
记者了解到,刘老太所签的理财合同上,只有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印章,而没有银行方面的印章、签字。如果状告失联的理财公司,即使刘老太拿到生效判决,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或公司已将财产转移走,也是无法执行成功的。而按照80万的标的,她需先交纳11800元诉讼费。考虑到成本和结果,刘老太最终选择不再起诉。
案例2
保险业务员推销的
老人买了一百多万
基金公司“跑路”了
另一些投资理财产品的老人也有类似的遭遇,而他们是接受了保险公司业务员的上门推销。这些老人以前投保过,保险公司业务员这次上门到家里介绍理财产品,宣称保本付息,一年13%的利息,比银行存款利率高很多,比较值。老人们便又购买了理财产品,并签了保险业务员拿来的理财合同。但实际上,合同双方只是老人和基金公司,盖着该公司印章。
然而,该基金公司也仅付了几个月利息,就不再继续支付了。等到老人们发觉后找上门,基金公司已人去楼空。62岁的何先生欲哭无泪,他投入了113万元!
64岁的孙先生也告到法院,得知已有受害人报警,警方正在处理,遂撤诉先向公安部门报警等结果。顾先生则坚持直接起诉基金公司。他买了27万元理财产品,因家住天津,便委托律师来开庭。海淀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跑路”的基金公司被判令返还其本金及利息29万多元。
法官解析
什么情况下银行要负责?
“要不是看在银行的分儿上,我都不会买。”“当时觉得是保险公司在卖,产品比较安全,就放心买了。保险公司该负责。”老人们说。那么,究竟在何种情况下,投资者可将保险公司或银行作为被告诉至法院呢?
“如果投资者与银行或保险公司之间有合同,就可以起诉银行或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海淀法院上地法庭的朱珺法官说。不过,一些投资者并未在银行柜台购买理财产品,而是在宣称为银行的流动摊点上买的,且无法提供自己与银行之间的合同,那么,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将银行或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呢?
朱法官认为,虽然目前银监会出台了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规范的是银行营业厅内、银行柜台前等正规渠道下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并不包含上述案情。但实际上,打着银行旗号、让投资者误信为银行行为的情况已不在少数,甚至可说是呈爆发式增长的趋势。因此,适当限制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出推销理财产品、规范推销审批程序、严格推销结果确认程序是有必要的。
“所以,虽无合同,但如果投资者能证明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时,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形,法院就应该可以依照原告要求,追加金融机构为被告。”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应注意收集和提供哪些证据?
那么,受害的老人们应注意收集和提供哪些证据呢?
朱珺法官说:比如刘老太如果提交相关照片或录像等证据,证明在非正规渠道销售“银行”理财产品时,其流动展台上明显标注了“××银行”的名称,且现场推销人员通过出示自己在该银行的正式工作证件获取投资者的信任,则对银行的表见代理应当成立。
“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论该推销人员是否确实为银行工作人员,银行都应对其销售行为负责。如果投资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而该推销人员确实并非银行工作人员,那么,投资者直接向警方报诈骗案会更妥当,而不应执着于要求银行承担责任。同样,保险业务员上门推销理财产品时,如果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形,保险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议有条件地对银行进行追责
朱珺法官建议“有条件地对银行进行追责”:
其一,银行作为具有特殊地位的金融机构,应以稳健、安全作为其运营的首要标准,而不能只关注能否盈利。销售理财产品前,应依据风险高低进行分类,供普通投资者选择。同时,谨慎使用本行名称,谨慎准许本行员工以本行名义外出宣传。
在符合“表见代理”的前提下,可将银行机构拖入诉讼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触发有关银行理财的问责机制,防微杜渐,减少投资者受骗几率。
其二,银行盈亏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即使将银行拖入诉讼程序,应否由银行担责,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仍需视各方签订的合同而定。
若超越合同,直接确定银行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就需要填补这部分法律空白;否则,轻易确定银行担责比例,可能会造成得不偿失的后果。
理财忠告
这三种方式
有危险!
10%以上 从目前审判实践来看,出现问题的理财产品年利率一般在10%以上,以高额利息回报吸引投资。而据一家银行理财客户经理介绍,正规销售的银行理财产品,特别是银行承诺“保本”的理财产品,年利率一般仅为3%至4%左右。
保本付息 流动摊点等非正规渠道购买的理财产品多承诺按月给付固定利息收益,投资期满前一次性给付本金及剩下的固定利息收益。而正规的银行所售产品着重于“保本”,并不都按照固定数额按月支付收益,有些产品也存在利息浮动的情况。
理财公司进银行摆摊 另据相关规定,目前并不允许第三方理财公司直接在银行营业厅内设点宣传销售自身理财产品,而需通过银行代售。虽然允许相关第三方公司人员在银行营业厅内,但只是当银行工作人员无法向投资者解释关于理财产品的疑问时,询问第三方工作人员,而不能直接由第三方人员直接向投资者阐述。
朱珺法官提醒老年人保持清醒头脑,抵制高息诱惑,理性选择投资理财产品。对宣称“保本付息”的“高息”理财产品,保持谨慎态度,切不可忽视投资风险。而且投资者应本人到银行柜台办理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手续,决不能是代办。当然,根据理财产品发行主体的不同,合同主体不一定都有银行,因此,投资者一定要搞清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再决定是否购买。
“不因银行或保险公司宣传,就认定理财产品是由银行主导发行的,属于‘零风险’。很多时候,银行只是代为发行,代扣投资款,理财发行者另有其人。要明确合同签订的主体。选择由第三方理财公司作为主体推出的理财产品时,一定要了解其理财框架是否完整、产品线是否丰富以及能否根据客户要求制定理财报告等。同时,注意收集并保留好相应的合同、录像、照片等证据。”
本报记者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