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3月16日电(见习记者 李苑露)据浙江省环保厅16日消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浙江省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施“国五标准”,是指轻型汽油车和轻型柴油车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重型柴油车执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中的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国五标准”实施范围中的轻型汽油车和轻型柴油车,具体是指根据规定的、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N1类车辆。其中提及的重型柴油车,具体是指根据规定的、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车辆。
自2016年4月1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该省外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都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在2016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已签订新车销售合同,或开具新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浙江省外车辆管理所已办结转出业务欲转入浙江的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车辆,可以在2016年6月1日前(不含6月1日)在浙江行政区域内办理注册登记、转入业务。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制造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以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浙江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客车,都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据了解,浙江省环保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对新生产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国五标准”实施时间要求,对生产不符合国五标准机动车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