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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4月起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2016-02-18 02:44:05
 

  本报石家庄讯日前,河北省环保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河北省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提出,自今年4月1日起,河北省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行业的重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同时,停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车辆。

  河北省明确,自2016年4月1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不符合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外省转入车辆,凡未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2016年3月31日(含31日)之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和已经办理外省转出登记尚未办理转入手续的,可以办理登记手续。但自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一年的和办理外省转出登记超过三十日未办理转入手续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段丽茜)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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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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