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3月16日电 (记者 郭金超)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16日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该法明确,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作为中国首部慈善法,该法对慈善组织的行为准则和内部治理作出具体规定,并强化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
该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同时,慈善法明确,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在法律责任方面,该法亦明确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行为的法律责任,指出“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人民币)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此次大会期间,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问题曾引发争论。草案三审稿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对上述条款,慈善法在最终表述中对支出比例作出修改,规定,年度总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对于年度管理费用,相关条款还指出,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针对有捐赠人“诺而不捐”的情形,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但同时该法亦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