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男子住院期间感染艾滋病毒获赔
中新网南京3月14日电 (刘林)14日上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了2015年宿迁全市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了10起涉消费者维权方面的典型案例。
其中,患者马某因住院期间感染艾滋病毒起诉医院,与该医院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备受关注。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14年5月24日,马某因“进食胸骨后不适”入住某医院,入院诊断为食管溃疡、食管癌慢性胃炎。5月25日,术前行HIV(艾滋病)筛查,提示HIV抗体阴性。5月28日行食管溃疡切除术。后患者因身体不适两次入院进行手术。
11月27日,患者第三次入住医院,11月29日输注红细胞400ML、血浆300ML、白蛋白,继续抗炎营养处理。12月6日查HIV-1抗体阳性。12月15日患者出现心慌、气喘、呼吸困难、痰多、咳白色粘痰,转入ICU。12月16日,患者死亡。后死者家属马某等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马某到某医院就诊,某医院作为医方,应当对马某进行正确及时全面的诊断和治疗。但是,根据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当诊疗行为,具有过错,且该过错和马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某医院应当对马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辩称,艾滋病发作是马某唯一死因,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未对马某在住院期间感染艾滋病毒的原因作出认定,某医院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马某710980.76元。
法院认为,医院对患者采取治疗措施的目的为阻止患者病情的发展,治愈患者的疾病。囿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医疗机构不可能完全诊断和治愈所有疾病,但医疗机构在采取诊疗行为过程中,采取的治疗措施应当符合医疗常规,符合诊疗时的医疗水平。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此外,该院还发布了史某诉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案、孙某等与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沈某与某房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某与苏宁易购网络购物合同管辖权异议案等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宿迁法院加强司法公开工作,通过司法公开促使法院审判人员高质量完成审判工作,法院内部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我们在消费者维权案件审理工作中也注重公开审判,使广大消费者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宿迁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袁震介绍,基层法院通过巡回审判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使广大消费者更加清楚的明白自己权益的范围和维权的方式。
据了解,2015年宿迁两级法院审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2553件,其中合同类案件1896件,侵权类案件657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