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3月13日电 (记者 周锐)全国人大代表、中建三局董事长陈华元13日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最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信用体系当前却并不完善。
他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亟需一部涵盖信息采集、评价、公开、使用、保密、奖惩等各环节的法律对其予以规范。
在陈华元看来,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信用”的“使用”有缺陷。这导致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等现象屡禁不止,个别信用不实的市场主体通过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他人财产而获利。
在这种情况下,陈华元强调,如何进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收集、评价和公开,为各市场主体提供交易对象信用情况评价的信息数据,设定信用惩戒机制,提高市场主体诚信度已是当务之急。
其次是“信用”的“生产”不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开规则不明确、不科学,导致信息泄露风险突出。
陈华元表示,中国现有信用信息管理的规则不统一,多头管理且信息共享不足。更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主体各类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制度缺乏,信息泄露风险突出,例如常见的骚扰电话、诈骗信息、通过网络或银行系统侵犯国民财产等现象,都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泄露有关。
有基于此,陈华元就加快社会信用管理立法提出四方面的建议:
其一是健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改革信用管理体制,健全公共信用信息记录。陈华元建议建设统一政务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各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
其二是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引导失信行为自主退出。陈华元分析说,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是以市场经济下信用的经济学价值为基础,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的核心也应当围绕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强化针对企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措施。同时,避免利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干预私人生活领域。
其三是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陈华元建议确定日常信用安全保障制度和紧急信息安全保障制度,确定保障信息安全的措施,保障民众生活安定。
其四是保障信用信息主体权益。陈华元表示,在信用管理立法中,还需要明确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同时要确定在信用信息征集、保存、加工、使用等各环节可能侵犯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事项所对应的权益救济途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