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州3月3日电 (沈法宣)3日,记者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福建法院在台籍罪犯假释和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方面又有新举措,福建首例台籍罪犯申请假释获准。
2016年1月15日,在漳州中级人民法院驻监巡回法庭,一起特殊的假释案开庭宣判。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愿意提供保证,涉台社区矫正基地愿意予以收留、接纳并提供住处、就业岗位,协助监管,涉台社区矫正基地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愿意监管。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假释。”审判长张美清当场宣读了裁定书。
刘某是台湾彰化人,2013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底,漳州监狱以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作出假释裁定后,合议庭宣读了社区矫正告知书。
走出监狱大门,刘某脸上露出久违的笑容。妻子在门外翘首以盼,一见面,两人相拥而泣。在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邱永钦等人陪同下,他到南靖县司法机关办理入矫手续,随后前往涉台社区矫正基地——南靖县钰丰乐器(福建)有限公司报到,开启全新的生活。
据介绍,对台籍罪犯准予假释,这在福建省尚属首例。
“福建省之前没有台籍罪犯适用假释的先例,以往,台籍罪犯即使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假释条件,但因为没有大陆户籍和固定住所,无法确定履行监管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很难被纳入大陆的社区矫正人员范围,适用假释难。而且,目前相关法律、规章对这个问题也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造成一些符合假释条件的台籍罪犯在适用假释方面存在困难。”漳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毅勤介绍。
而此次的突破,得益于2015年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检察院、漳州监狱、市司法局、漳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出台的《台籍罪犯适用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工作的意见》,以及涉台社区矫正基地设立、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聘任等配套制度。
针对台籍罪犯“假释难”的问题,《意见》对多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和社区矫正等事项细化了操作规则。其中,涉台社区矫正基地能否收留、协助监管作为情形之一,成为确定相应司法行政机关、解决适用假释难的一个关键因素。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漳州市司法局经考察研究,决定在钰丰乐器(福建)有限公司和漳州坤咸日用品有限公司两家台资企业建立涉台社区矫正基地,并聘请10名台胞担任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
基地的主要职能是为台籍服刑人员提供工作岗位、临时居所、社区服务场所或临时救助,并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矫正工作。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则履行社区矫正人员的保证人责任,协助和监督审前社会调查,协助入矫后回访帮教、社会适应性帮扶、脱管漏管预警协作等工作。
这些创新为刘某获准假释带来契机。“我是第一个受惠者,我会尽力做好分内的事情,接受社会矫正。”刘某告诉记者,能获准假释、重归就业,不仅可以提早适应社会,与家人见面联系也方便多了,让他感受到大陆法律的人文关怀。
漳州坤咸日用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永茂表示:“我们会跟司法局、法院保持密切联系,让服刑人员顺利与社会接轨,调整好心态,走向更光明的前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