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始兴县一名七旬老人晨起散步,不料误入高速公路遭车碾压身亡,肇事车辆至今未找到。死者的丈夫张某便将该路段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认为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应当负担七成以上的赔偿责任。始兴法院昨日通报,法庭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应承担20%的责任,判决该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赔偿原告43893元。
据张某诉称,事故当天,妻子忘戴近视镜,加上当时雾大,在通往高速公路与火车站的交叉口处,误判方向,走上高速公路。当发现自己迷路后,惊慌失措的老人于是冒险跨越中间护栏折返,不料途中却被高速行驶的车辆撞倒碾压。
张某认为,高速公路入口处无任何禁止行人通过的标识,值班人员也未及时劝阻,因而该路段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存在严重过失,应当负担七成以上的民事赔偿责任。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刘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违反法律规定和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造成自身损害,她自身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法院同时认为,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虽然设立了警示牌,但在自动发卡车道入口采取的安全措施只有拦路横杆,而拦路横杆与路边隔离护栏有一米左右宽的空隙,行人可不受阻碍从此通过。受害人正是从该空隙中步行进入高速公路的,证明被告的安全措施存在瑕疵,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记者卜瑜 通讯员汪次安、曾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