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高速路低速行驶,司机阿黎被后车追尾。事后,追尾汽车司机告上法院要求阿黎赔偿。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增城法院审理后,认定阿黎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其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判决负担30%赔偿责任。
2015年3月,阿国驾驶小型轿车搭载亲属阿福沿济广高速公路行驶,当车在中心护栏以北第一车行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新塘出口处时,追尾碰撞前方同车道阿黎驾驶的低速(18公里/小时~29公里/小时)行驶的小型轿车,造成阿福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交警部门认定,阿国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过错行为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而阿黎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其过错行为是该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本案庭审中,阿黎对交警部门的认定并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本案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阿国的损失应由阿黎驾驶的小型轿车方负担30%的赔偿责任。(记者章程 通讯员庄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