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厅原副厅长王可炜受贿案,日前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江门市中院认定王可炜先后收受18人贿送的好处费共人民币80.15万元、港币4万元、购物卡4.1万元,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据了解,广东省高院目前正在二审该案。
江门市中院一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予以认定。法院查明,2006年9月至2014年3月,王可炜在任广东省科技厅高新处调研员、处长,广东科学中心主任,广东省科技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相关个人和企业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申报高新科技企业以及科学中心人员录用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于2006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他人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0.15万元、港币4万元、购物卡4.1万元。
江门市中院认为,被告人王可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842500元、港币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鉴于王可炜犯罪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可炜能够积极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王可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王可炜所退的受贿赃款人民币842500元、港币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开庭时,王可炜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受贿细节
1、暗示想买房钱就来了
一审法院认定的18宗犯罪事实中,数额最大的当属王可炜收受大学同学朱某的21.1万元。
朱某在证言中回忆,2008年6月左右,他请王可炜和妻子沈某吃饭,期间沈某提到他们家一直住在白云区,王可炜在科技厅上下班不方便,想重新买套房,还讲到市区房子贵,资金紧张。
沈某这一说,朱某考虑到自己有项目在科技厅申报,王可炜给予了关照,以后还要他帮忙,所以当时就说买房时可以支持。此后,他共往沈某账号转了21.1万元。
2、帮人安排工作收钱
一名在政府机关工作的黄某在证言中说,他在2007年认识王可炜,2010年春节期间,为了帮姐姐的同事的儿子进入科学中心工作,其作为中间人送了王可炜5万元和一些礼物。
3、瞒着老婆用假身份证存贿款
王可炜就受贿款去向的供述证实,其收到的款项刚开始放到家里一个箱子里,后来有部分存到银行或放在银行保险柜里,因为怕组织和老婆知道,其转业的时候办过一个名字叫“张某”的假身份证,后来其用该身份证存款,另外有100多万元用于购买金条和提前还房贷款。
人物档案
任职资料显示,王可炜于2006年转业,同年9月任职广东省科技厅高新处调研员,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任高新处处长,2009年9月至2010年任广东科学中心主任,2010年2月至2013年6月7日任广东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广东科学中心主任,2013年6月7日至案发前任广东省科技厅副厅长。(记者董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