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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小姐偷换购房合同 被监控视频逮个正着
2016-01-09 11:08:00
 

  首付37万买的房,合同上房屋用途明明写的是“住宅”,但在房管局的备案信息中,房屋用途却是“公寓”,购买者田先生发现后先惊后气,“在产权年限和日照长短上,住宅和公寓肯定不一样,他们这是做手脚欺骗消费者,我们要求换房。”

  可让田先生更没料到的是,就在前天下午他找楼盘售楼部协商时,售楼小姐周女士却用了一种非常武断的解决办法——后者趁田先生及其家人不注意,私自将田先生的合同拿走,并更换成一份全新的合同,合同上房屋用途已变更为“公寓”。所幸这一幕被监控视频拍下,等警察介入调查后,周女士只得承认,“为了避免赔偿损失,才做出换合同的举动。”

  “住宅”变“公寓” 业主要求换房

  在锦江国际花园买下新房后,田先生一直没留意过房子的用途,到底是“公寓”还是“住宅”。直到去年10月的一天,母亲杨女士提醒他,说她所在小区的业主群内,有人讨论房屋用途性质,“公寓”有诸多不如“住宅”的地方,他才把购房合同拿出来看了一下,上面白纸黑字写着“住宅”。“确认了之后,我还喊我妈放宽心,我的合同没问题。”田先生说。

  虽然嘴上说没问题,但田先生心里还是有些没底——这毕竟是他拿来做婚房的房子,慎重点总没有错。他便找楼上楼下的邻居了解,竟发现自己房屋所在的楼上楼下,房屋的用途都标注的是“公寓”,唯独只有自己这一户标的是“住宅”。

  “我当时就打电话给售楼小姐周女士,问她我的房子到底是‘住宅’还是‘公寓’,她就跟我打哈哈,说肯定是‘住宅’。”田先生回忆,周女士说合同没问题,但他随后在网站上查询,发现自己房屋在房管局的备案信息里,房屋用途一栏确实写的是“公寓”。

  田先生说,他听别人介绍,“公寓”同“住宅”相比,公寓在日照时长和产权年限方面都不如住宅,而去年4月买房时,正是该楼盘销售尾期,周女士拿一式八份合同来让他签时,他也没有细看房屋用途这一栏,对方也没有强调。“他们完全有可能是故意做手脚,欺骗我们购房,所以我们要求换房。”

  趁业主不备 售楼人员偷换合同

  田先生一家最早提出的换房要求是:面积和现购房屋一样,但是房屋性质要是“住宅”。

  “但他们就不承认错误,说就是一个小事,一张纸两个字的差别,换掉就是了。”田先生说,经过两次协商,售楼方做了一点妥协,答应免他们一年物管费,这离田先生的要求很远,双方还是不欢而散。

  7日下午3时许,田先生带着家人第三次来到售楼部,要求对方协商处理。

  “我们一到,她(周女士)就引我们坐下,站在一旁赔礼道歉……”田先生的母亲杨女士回忆,不久田先生手机响了,田先生随手把合同放在桌上,自己站起来走到一边接电话,媳妇儿也跟了过去,她的注意力也跟着儿子去了,没想到意外发生了。

  “我打完电话回来,发现周女士不见了,放在桌上的合同也不见了。”田先生一家又急又恼,寻遍整个售楼部不见人影,只有二楼一间小屋反锁着门,田先生怀疑其藏在里面,但是敲门又无人来应,恼怒之下,田先生开始踹门,大约三四分钟后,门开了,周女士走了出来,递给田先生一份购房合同。

  “房屋性质改成了‘公寓’,合同一看就晓得不是我们的。”杨女士说,在拿合同来协商前,她还有所准备,不仅把所有合同内文照了相,还把合同封面撕了道小口,但周女士递来的却是一份全新的合同。

  田先生介绍,随后,他想进屋去找原来的合同,而售楼方则拦着不让,双方很快起了抓扯,当地派出所民警随即赶到现场。民警发现,售楼部一楼的监控视频,拍下了田先生站起来打电话,周女士迅速拿走合同闪身上楼的片段。

  经过警方询问周女士终于承认自己拿走了田先生的合同,撕掉了其中房屋用途那一角,递给田先生的是一份更改过用途一栏的全新合同。

  双方和解,售楼方将赔偿业主4万元

  周女士表示,当初和田先生签订合同时,一式八份合同全部出现了打印错误,房屋性质一栏本来都该是“公寓”,却被误印成了“住宅”,她拿走合同就是想将房屋用途改回来,因为田先生正以此事要求公司赔偿,而公司则会让她一人承担该赔偿,为了避免赔偿,所以她才拿走了合同进行更改。

  昨日中午,成都商报记者联系上该售楼项目部营销总监,他不愿意透露自己的姓名,只是回应说周女士拿走合同并进行更改,是她个人的行为,公司并不知情。而房屋用途出错一事,也并不存在欺瞒意图。“他买房的时候,还不是销售尾期,他的合同虽然标错为‘住宅’,但是价格和楼上楼下的‘公寓’价格差别不大。而且,无论是‘公寓’还是‘住宅’,在我们楼盘产权年限都是七十年,水电气收费标准也一样,主要只是日照长短有区别。”昨晚8时许,成都商报记者从田先生处获悉,双方在第四次协商中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同意赔偿田先生人民币4万元,而田先生则将不再追究。

  律师说法

  购房者可要求 撤销购房合同

  遇到此类住房用途性质纠纷,到底该如何处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马铃律师认为,根据成都市《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公寓在日照时间、部分区域的间距控制标准上无法达到住宅标准,且在产权登记时会明确为公寓。但是该售楼公司的做法,则对购房者的居住体验和再次流转变现有重大影响,所以开发商将公寓谎称为住宅出售的行为是违约行为,购房者可以受到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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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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