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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金融法规相继破土 P2P告别野蛮生长
2015-12-28 22:39:00
 

  中新社北京12月28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互联网金融“基本法”今年7月出台后,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的监管细则相继落地。作为互联网金融“明星品种”的P2P于28日迎来行业监管细则,告别“野蛮生长”阶段。

  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经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披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借贷”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中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人民币;但问题平台数量亦达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设负面清单:12条监管“红线”

  P2P平台邦帮堂董事长寇权对中新社记者表示,《办法》比预期要严格不少,响应了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总体思路,给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则,明确了网贷平台业务边界,并且给出18个月缓冲期,让平台有足够时间进行调整。

  “《办法》采取负面清单的监管模式,禁止网贷平台12项行为,这被业界看作是监管办法中最大的亮点。”寇权说。

  寇权表示,整体来看,监管层有意推动国内P2P行业向纯信息中介属性转型,鼓励从业者做纯粹的信息中介平台。包括采取“备案制管理”以及监管细则中明确列出12项“禁止行为”,这都与市场预期的“负面清单”相符。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表示赞同。彭冰表示,此前P2P被称为“三无”行业——无门槛、无监管、无资质要求,也发生了很多跑路事件,使投资者分不清哪些是创新企业、哪些是有风险的公司。此次《办法》明确12条监管红线,将使投资者更易认清平台合法与否,亦有利于行业本身告别“野蛮生长”。

  上述12条监管“红线”包括: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

  寇权认为,目前监管层对P2P的风险监控尚在探索阶段,既要给其足够的创新空间,又要避免风险事件频发带来的压力,以“负面清单制”为开端进行监管,无疑是最好的方法。

  强调“卖者有责,买者自负”

  在P2P平台金融工场董事长魏薇对中新社记者说,《办法》的亮点在于明确P2P的信息中介定位,并强调“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理念。

  “监管细则强调P2P平台主要是提供信息服务,但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另一角度上,监管细则也明确了出借人应承担的义务,即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要求其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魏薇说。

  魏薇强调,本次《办法》强调了“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理念,对借款人、平台、出借人都提出了相应要求。《办法》承认风险的客观,并要求借贷双方共同承担风险,这有利于打破此前行业中“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网利宝CEO赵润龙对此表示,2015年即将结束,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官方对行业发展的要求更加明确,更能保障在政府引导下有序、健康发展,对行业来说是重大利好。(完)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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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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