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了7年的机长刘阳想要辞职,南航不同意,法院终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后,刘阳仍无法离开。为此,刘阳已连续一星期到南航总部门前“举牌”,要求南航执行法院判决。
这事并不复杂,南航培养一个机长,花费了大量钞票与时间成本,民营航空公司跑来高薪“挖人”,机长想另谋高就,南航予以拒绝,由此引出官司。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分手”,机长刘阳赔偿南航168万元培训费。南航还是不乐意,提出刘阳还得再为南航飞一段时间,而且“无法确定期限”。刘阳不干,由于法律路径已经走完,只好站街举牌,试图引起社会关注……
机长要跳槽,老东家不干,这种劳动纠纷已出现过多次。核心就是利益问题。法院通常会判机长赔偿老东家。但是,赔偿数额低了,老东家不干;赔偿数额高了,机长不干。本例中,对于168万元赔偿,刘阳说“挖”他的民营航空公司愿意出。一方很痛快地赔钱,可能意味着另一方觉得赔偿太少。所以,南航还是不想放人。都是为了自身利益,这种事谈不上谁道德、谁不道德。
问题是,现在是法治社会。既然法院判了,而且上诉维持原判,无论当事方有何想法,都得执行。南航拒不执行,本身就是违法的。南航有恃无恐地不履行法院判决,与其国企背景有没有关系?不管怎么说,这都是恶例。
对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如果涉及可执行财产,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像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等与飞行工作有关的材料手续转移,如何强制执行?捍卫判决的有效性与公信力,法院应如何作为?
还有两点值得思索。一是,对于需要雇主花高价培训的职业岗位,用人单位要想维护自身权利,完全可以与劳动者事前约定服务年限,如果后者违约,明确将付出多少赔偿。“把丑话说在前面”,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纠纷。还有人提出,可否借鉴体育俱乐部的“转会制”,让飞行员的身价明朗化,人才流动有序透明。二是,对于“人在曹营心在汉”的员工,单位强行留人可能存在隐患。尤其是,飞行安全绝非儿戏。如果机长闹情绪,会对飞机驾驶产生何种影响? 会不会给广大乘客带来风险?这些问题,航空公司必须慎重考虑,不能一意孤行。(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