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姜洪/邓铁军/通讯员肖军)为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主动联合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规范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促进轻微刑事案件诉讼全程提速。
《意见》将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等7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除刑罚的案件,界定为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些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移送审查起诉、相对集中提起公诉、相对集中开庭审理,实现轻微刑事案件全程快速办理。
《意见》要求,广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认为办理的案件应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的,一律加贴“快速办理”标识,提示各机关快速办理。全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已经建立的简易案件专办、专组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成立轻微刑事案件专办小组,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相对应的办案组、部门衔接,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绿色通道。
此外,《意见》还要求进一步强化公、检、法、司内部和外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快速办理合力。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司法厅之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诉讼环节衔接等问题进行沟通,确保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