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胡说法
每逢节假日和喜庆场合,人们往往用燃放烟花爆竹来表达欢乐心情,这已经成为一项中华传统文化习俗。然而,如果放松警觉、忽视安全,或者非法制作、销售违禁烟花产品,就可能乐极生悲、酿成悲剧、害人害己,最终不得不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从本期案例来看,有的是因为烟花爆竹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而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有的是由于在燃放过程中不慎造成火灾或者非法制作烟花爆竹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追究责任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上述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在本期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公司购买燃放的怡圣牌“至尊金雷”礼花点燃后本应垂直向上弹上天空后爆炸,却发生斜冲、低炸,导致在场观看的刘某右耳被炸伤,产品质量不合格是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法院认为莫某作为礼花销售者,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莫某作为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生产者行使追偿权利。
在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果不慎引发火灾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就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所谓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然而,有的火灾可以找到烟花燃放人,有的火灾却因烟花燃放集中、短时等原因,难以确定直接责任人。这时,受害方就可以对监管不力的相关部门,如要求物业、居委会等承担一定的责任。人们在制造、监管、销售、燃放、存储、观看烟花时,都需要文明守法,为公共安全尽职尽责,只有这样才能让烟花爆竹平添喜气。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