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瓯文
新买的iPhone手机没用多久就出现了异常,消费者还发现该手机壳背面的IMEI编码与手机设置内的IMEI编码不一致,为此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商家销售构成欺诈,判令商家按照手机原价对消费者予以三倍的赔偿。
2015年6月19日,彭某在瓯海一手机店以4720元购买了一台店主声称为原装正品行货的苹果iPhone 6手机。但在使用过程中,手机出现了异常,同时彭某还发现该手机壳背面的IMEI编码与手机设置内的IMEI编码不一致。彭某在拿该手机去苹果售后维修中心维修时,被告知“非授权改装,设备IMEI号与机身IMEI号不符,不符服务条件”,遂向工商部门投诉,但双方未能调解成功,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手机“退一赔三”,并索要5000元的误工费。
在庭审中,双方围绕该苹果手机是否为原装正品、商家是否构成欺诈并适用“退一赔三”、误工费5000元是否合理三个争议焦点展开争论。
彭某认为,正品行货苹果手机应该是三码合一的,即手机壳背面IMEI编码、手机设置内IMEI编码、手机保修卡上IMEI编码三个编码是一致的。而手机店主作为销售手机的专业人士,应该很清楚涉案手机并非正品行货却故意出售给彭某,其行为存在故意隐瞒并构成欺诈,应当按照“退一赔三”退还购机款并赔偿损失和误工费。
手机店店主李某则称,彭某当天来店购买手机时,手机是当着彭某的面当场拆封并激活的,而且自己从事销售手机行业10余年,碰到手机三码不一致还是头一次,自己也不清楚缘由,并非故意隐瞒,不构成欺诈消费者,不同意三倍赔偿损失和误工费。同时,他承认手机确实存在瑕疵,愿意给予退款或换机。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彭某的诉求,判令李某退还购机款4720元,并按照购机款3倍的标准赔偿彭某14160元,彭某则向李某退还该涉案手机;法院同时驳回了彭某要求赔偿误工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新手机三码不一属销售欺诈
法院对此案审理认为,彭某与手机店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手机店店主李某依约应当向彭某提供符合三包规定的全新原封行货苹果iPhone6手机一台,而实际交付的手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与手机壳上的不一致,并且没有提供合理证据消除该疑问,由此可以认定手机店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据此,法院对彭某要求李某退还购机款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而对于彭某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经办该案件的郑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新手机时,应检查包装,还可通过在手机的拨号界面点击“*#06#”来核对手机串号,并保管好购机发票等有效证明,以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