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可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判令烟花销售方赔偿伤者经济损失6.2万余元。
2014年1月19日,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公司因其承建的金审新苑小区3号楼封顶,从莫某经营的烟花爆竹直销处购买了烟花。然而,在燃放过程中,其中一盒怡圣牌“至尊金雷”礼花出现斜冲、低炸,将在场观看的刘某右耳炸伤,后经评定刘某所受伤为十级伤残。
大祥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公司购买燃放的怡圣牌“至尊金雷”礼花点燃后本应垂直向上弹上天空后爆炸,却发生斜冲、低炸,导致在场观看的刘某右耳被炸伤,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GB10631-2013),产品燃放不得出现倒筒、烧筒、散筒、低炸现象,而“至尊金雷”烟花燃放的过程说明其产品明显存在质量缺陷,是构成该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故莫某作为销售者,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莫某作为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生产者行使追偿权利。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