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自身职能和优势,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投身到扶贫开发工作中来,成为全国法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服务大局、锻炼队伍、践行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的重要举措。
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河南省宁陵县和睢县调研定点扶贫工作时强调,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工作会议和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坚持发挥部门优势与立足贫困地区实际相结合,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帮扶举措,提高扶贫成效,扎扎实实做好定点扶贫工作,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两个确保”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工作,是人民法院的应为之举。人民法院要更好地贴近基层、了解民情、培养干部、转变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参与扶贫开发工作是一条不可或缺的重要渠道。“心中为念农桑苦,耳里如闻饥冻声”。做好司法工作需要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工作经历,法官特别是刚从校门走进院门的青年法官们,如果缺乏基层锻炼和感悟这一课,在办案过程中就难以完整、全面地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主旨以及服务发展大局的深刻含义。因此,立足自身职能和优势,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投身到扶贫开发工作中来,就成为全国法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服务大局、锻炼队伍、践行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的重要举措,不仅是应为之举,更是当为之举、必为之举。
定点扶贫,人民法院大有可为之处,首先体现在可以充分运用审判权为贫困地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贫困地区会产生不同于经济发达地区的特殊司法需求,这就需要全国法院结合自身定点扶贫的特定区域展开扎实、有针对性的情况收集和分析研判,找准贫困地区群众的司法需求所在,以此为据提供精准的司法服务,最大限度将法院职能融合到定点扶贫工作中来。
要充分运用刑事审判权打击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行为,为国家的扶贫政策实实在在落实到群众手中清除障碍。要依法严惩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犯罪行为,用司法职权倒逼扶贫资金的阳光化管理和公正合理使用。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危害严重的传销犯罪、涉众型经济诈骗犯罪、赌博犯罪和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贫困地区群众不为歪风邪气所惑,始终走在正确的致富道路上。
要充分运用民商事审判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护贫困地区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为打赢扶贫攻坚战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依法妥善审理贫困人口移民搬迁、就业、医疗、教育等涉民生领域案件,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助推当地行政机关在扶贫工作中依法行政。特别是要注重利用涉民生领域的典型案例引导当地群众树立起孝顺和睦、团结友爱的婚姻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为地区脱贫致富奠定和谐有序的社会氛围。要依法妥善审理贫困地区金融扶贫、产业发展等涉经济领域案件,在平等保护当地市场经济主体的同时,尤其注重兼顾群众利益保护和市场主体持续发展能力维护的关系。特别是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适用诉讼保全和执行措施,对贫困地区的涉讼困难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在实现公平正义的同时,从司法角度最大限度维系贫困地区困难企业的“造血功能”,助推当地产业转型升级,为脱贫致富奠定经济产业基础。要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贫困地区绿色、可持续发展。贫困地区生态资源状况的“二分化”比较明显,要么生态资源极其脆弱亟须涵养保护,要么生态资源丰富但有待合理利用和开发,上述情况都需要进一步加大审判权的介入程度,既保障生态脆弱地区群众对环境的基本需求,又保护生态良好地区群众可以合理开发当地自然环境,实现“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
要充分运用司法便民利民举措为贫困地区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增强贫困地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都是深入基层一线的司法机构,是人民法院在定点扶贫工作中的重要基层触角和举措载体。要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对照系统化、信息化、标准化、社会化要求,兼顾便民与“便审”功能,着力将贫困地区所在地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打造成便民利民的标志化场所。要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庭服务群众的“排头兵”作用,通过巡回审判等方式为贫困地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让司法的清风吹遍贫困地区的山山水水,引导当地群众建立法律化解纠纷的法治意识。
定点扶贫工作是中国特色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大对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的重要举措。定点扶贫工作,人民法院要真正实现大有可为,就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大局意识,进一步加强对定点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定点扶贫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办落实,力戒形式主义,把开展定点扶贫工作与培养锻炼干部结合起来,让定点扶贫工作成为法院干部成长历练的契机,确保将扶贫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