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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2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今天开始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再次审议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新草案增加规定,国家保护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的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
去年10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企业对草案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等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1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2月16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推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一一些主要修改意见。
原草案第三条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应当坚持的原则,以及国家保障我国勘探、开发主体的合法权益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国家安全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平利用深海资源、合作分享深海利益,应当作为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原则。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依靠科学”的原则比较宽泛,不宜作为勘探、开发的原则。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这一条修改为: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应当坚持保护环境、和平利用、合作共享、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