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自治区立法条例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立法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广西壮族自治区14个设区的市已经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立法主体增加后,统筹全区地方立法工作,推进设区的市依法有序行使地方立法权,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修改后的立法条例对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出了改进和完善。依据该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通过提前介入设区的市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制定工作,对设区的市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立法权限和必要性等提出意见,统筹全区立法工作,避免设区的市因各种原因确定一些不合适、不必要的立法项目,相互攀比、盲目跟风而忽视本市实际需要和地域特色。(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