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莫小松 马艳
□本报实习生 韦华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和关于修改自治区立法条例的决定。一部将乡村清洁上升到地方法规层面,一部是地方“管法的法”,这两部法规都有什么亮点?
【修改立法条例】
避免立法项目盲目跟风
2015年初,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着手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经过两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立法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目前,广西14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立法主体增加后,统筹全区地方立法工作,推进设区的市依法有序行使地方立法权,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修改后的立法条例对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出了改进和完善。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启新介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通过提前介入设区的市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制定工作,对设区的市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立法权限和必要性等提出意见,统筹全区立法工作,避免设区的市因各种原因确定一些不合适、不必要的立法项目,避免在立法项目上相互攀比、盲目跟风而忽视本市的实际需要和地域特色。
黎启新说,自治区将统筹安排报批法规数量和报批时间,保持与国家和自治区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有机衔接,尽量避免出现因设区的市在审议安排上的不合理,而导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扎堆审批法规案的情况。
在地方立法实践中,许多法规草案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起草,难免带有部门倾向、过多体现部门利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广西规定自治区、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自治区、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改变以往立法项目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状况。
近年来,广西由人大组织起草、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比例正逐步提高。2015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了11件法规案,其中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的有5件。
【乡村清洁条例】
问题导向固定政府职责
国家和外省都没有在乡村清洁方面进行专门立法,广西为何制定乡村清洁条例?
自治区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黄必贵介绍,自治区党委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特别是2013年以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乡村面貌明显改观、人居环境大幅改善、乡风民风持续向好。但从总体上看,乡村环境卫生管理薄弱、部分群众环境意识不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乡差距较大等问题依然突出。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用法的形式将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乡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体现出来,将近几年开展“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形成更具有约束力的机制,引领和推动乡村清洁工作继续向前发展。
“法规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用法治思维解决乡村清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用法的形式将政府的职责、乡村清洁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乡村清洁规范以及资金、政策、人才和技术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固定下来,为乡村清洁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本遵循。”自治区乡村办常务副主任冯俊英说。
乡村清洁条例对乡村清洁经费来源、标准,保洁员待遇、职责以及村民委员会和乡村居民具体要求、约束机制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规定,乡村清洁经费来源于政府投入、从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村民自筹以及社会捐助四个方面。保洁费根据各村屯的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收取。保洁费应当专款专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将保洁费收取和使用的情况至少每个季度公布一次。
保洁员是维护乡村清洁的重要主体,目前广西已有78%的自然村屯建立了保洁员队伍。条例规定,保洁员的配备比例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地域面积、居住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在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保洁员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雇用。
乡村清洁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到不到位、整个乡村清洁工作做得好不好,关键看村民委员会、农村居民落实得好不好。条例要求,村委会承担对乡村清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应当建立本村屯的日常卫生保洁制度等。农村居民应当遵守本村乡村清洁村规民约、按时缴纳保洁费、积极参加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