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教育部发布的《学前教育专题评估报告》显示,我国专科以上学历的幼儿教师占比较低;有幼教资格证的仅50%左右;无证教师约30%,农村地区更高达44%。有教师之名却无相应资质、待遇低、流动性大,催生了屡见不鲜的儿童伤害事件。
目前,仅有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等文件对学前教育的教师资质、教师配备、培训及待遇等作出规定。由于规定效力等级较低,内容多是指导性条款,操作性不强,使得教师成为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短板”。
制定学前教育法应当从吸引、发展、留住好教师入手,依法加强幼儿师资队伍建设。首先,加大编制保障力度,尽快缓解幼儿教师短缺的问题。建立以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为主的工资保障机制,给予教师上升通道和相应待遇,鼓励和吸引更多人从事幼教工作。其次,为编外幼儿教师待遇提供法律保障。明确编外教师工资由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建立科学合理的固定工资标准。可以将发放幼儿教育券、幼儿助学券等做法纳入立法,绩效工资由幼儿园凭收到的教育券、助学券到政府部门兑换经费发放。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办法,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收费管理,多渠道保障弱势群体享有公平教育。最后,规范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培养培训和责任追究,确保幼教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严肃处理幼儿教师侵害儿童权益、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提优汰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