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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妇女参政比例
2016-02-20 08:44:42
 

  当前我国法律政策中有关妇女参政比例的规定刚性不足、执行力不强,有关参政比例目标值设定过低,缺少违反规定的惩罚性措施。因此,我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更为具体明确的妇女参政比例要求,同时增加惩罚性措施。

  近几年,我国妇女参与权力和决策取得了一定进展,各级妇女参政比例有所提高,妇女参政意识和能力有所增强,但是各层级各领域妇女参与权力与决策的比例距联合国倡导的30%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法律政策中有关妇女参政比例的规定多是倡导性而非强制性的,没有规定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惩罚和补救措施,影响了实施效果。

  举个例子,比如在2010年修订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中,关于人大女代表比例的规定是: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适当数量、逐步提高这种原则性表述,造成了执行困难。《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提出目标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并逐步增加。这种数量而非比例的要求,限制了政府领导班子中女性比例的提升。

  建议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时,规定更为具体明确的妇女参政比例要求,比例目标值设定在考虑中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应向联合国倡导的30%目标看齐,同时增加没有达到比例要求的惩罚性措施。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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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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