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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部分法院跨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
2016-02-20 08:44:43
 

  本报讯 (记者 袁有玮 通讯员班玛吉)记者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为推进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青海高院近日出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法院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的若干意见》,确立西宁市所辖城西区人民法院、城北区人民法院、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海东市所辖民和县人民法院、平安区人民法院,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所辖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

  青海高院要求,要切实做好当事人的司法管辖改革政策释明和诉讼指导工作,全省各级法院在立案大厅公告有关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的文件规定,提供相关的诉讼指南材料,必要时开辟专门窗口,对到访的行政诉讼案件起诉人进行宣传和释明。对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法院必须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立案登记的规定,依法登记立案,杜绝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现象。对当事人坚持向原管辖法院起诉的,原管辖法院应当做好释明工作,并在接收起诉状后三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需要开庭审理、调查或调解的,审理法院应在开庭(调查或调解)时间、地点的安排上注意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同时加大开展巡回审判的力度。

  据介绍,实行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后,青海全省所有基层法院行政庭仍然保留,主要办理非诉执行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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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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