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母亲车祸后去世,死者家属认为某医院违反120急救中心就近救急原则导致耽误其母亲病情。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经法庭多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医院补偿原告7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12月12日,吴女士的母亲因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肢开放性大出血及盆骨骨折。经在场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苏州某医院医护人员紧急赶往现场为老太太进行抢救工作,后送患者前往医院进一步医治,但老太太最终还是没能被抢救成功。
吴女士根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得知,母亲系盆骨骨折、下肢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虽然肇事司机与保险公司均已支付吴女士一定的赔偿金,但难忍丧母之痛的吴女士认为母亲出事的地点附近1.5公里处明明有一家医院,而出车抢救母亲的医院却距离事发地有8公里路程,因此吴女士认为医院为追求利益而舍近求远,最终耽误病情导致母亲去世,该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故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返还医疗费2.1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
医院方辩称,医院依照急救管理办法第23条原则综合考虑将患者送至该医院进行抢救,抢救行为迅速有效,使患者体征达到稳定水平,符合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规定,不存在过错行为,同时医院方认为根据120管理办法,只要在车程15分钟之内的均符合抢救条件,要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因双方争执不下,法庭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对该医院关于就医及急救处置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进行相关鉴定。鉴定报告显示,该医院在途中及院后的抢救符合诊疗规范,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系车祸导致的严重失血性休克,医方与患者死亡无必然因果关系。
后法庭多次主持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医院补偿原告7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纠葛。
法官提醒,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遭遇飞来横祸,身体突然病变时的第一反应往往都是求助120,从而能够为挽救生命赢得最宝贵的时间。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通常会针对患者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但家属由于着急送病人到医院,往往并不理解。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遇到紧急情况应保持冷静,积极配合急救人员,为挽救生命争取更多时间。(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