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基层农村村干部的管理权限也越来越大,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增多。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2010年至2015年审结的53起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提出这类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村干部职务犯罪审理的基本情况
2010年以来审结职务犯罪案件89件124人,涉及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有53件70人,分别占总数的59.6%和56.5%。2010年4件6人,2011年6件8人,2012年8件10人,2013年10件13人,2014年11件15人,2015年14件18人。在涉案罪名上,主要集中于贪污、挪用公款等传统职务犯罪,其中贪污27件32人,分别占50.9%和45.7%;挪用公款15件21人,分别占28.3%和30.0%。
二、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犯罪特点
1.犯罪主体权力集中。从调研统计的70名犯罪主体来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会计这几种职务占了绝大多数,其中村党支部书记28人,村委会主任22人,村民小组组长9人,会计8人,其他3人。因为在村民委员会中,权力较为集中,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享有决策权,而会计是具体的经办人。他们长期工作在一起,很容易形成犯罪集体,一人腐败也很容易导致集体腐败。
2.城乡接合部是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高发区。近几年来,由于统筹城乡经济建设的需要,各乡镇加大了招商引资力度,修路、建房等基础建设用地需求大幅度增加,由此产生了大量土地征用费、补偿费,一些村干部便对这些费用存有贪念。从罗山法院2010年至2015年所审理的53件70人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其中38件54人为该县经济发达村、城乡接合部村干部职务犯罪。
3.单人犯罪向共同犯罪发展。近些年来,村干部职务犯罪从单人犯罪的形式向共同犯罪方向发展,利用基层农村干部的关系网,在一些村委会中,形成了互相包庇,相互合作的共同犯罪局面。甚至在一些地方,村民委员会形成了家族式管理结构,村主任担任族长的角色,且内部等级森严,利益共同,成为一个组织严密的贪污犯罪集团。
三、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1.村干部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差。在罗山法院所审理的53件70人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初中以下文化占60.1%。他们通常都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认识,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都缺乏必要的了解。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村干部经济待遇低。随着城市的发展,城郊农村土地的开发加大了村干部的工作量,他们更要同时照顾自家的农活、村里的大小事务,不断的加班加点,但是如此巨大的工作量却不能拥有与之相符的工资,现在罗山县辖区内村干部的工资普遍在1000元以下,一些贫困地区则更低。
3.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村干部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财务管理不规范就是引起职务犯罪最重要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财务制度不明确。二是财务人员任用不规范。三是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文化水平低,大部分没有学过专门的会计知识,不懂得如何高效、准确的管理村中财务。
4.村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不健全。一些候选人对村民进行贿赂、威逼利诱来取得选票,使村民选举不能公正、公开的进行,所选出来的村干部也不是真正有能力为村民办实事的,而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或者某一势力集团的代表者。另一方面,一些选举大会只是走形式,通过不公开唱票等形式,违背村民的意愿,任用能被轻易控制的“内定人员”,这就给村干部犯罪提供了潜在的便利。
四、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提高村干部的文化水平,加强道德和法制教育。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村干部普遍文化水平低,所以要提高村干部的文化水平,要定期进行培训,积极提高文化水平。村干部的道德教育同样不可忽视,职业道德的调整和干预范围比法律更为广泛,要使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哪些是其权力范围内的,哪些是合法的,这有助于预防其职务犯罪的产生。
2.提高村干部待遇,完善激励机制。为了激发村干部工作积极性,根据情况适当提高其工作待遇,并且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是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完善激励机制包括政治激励机制、经济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健全在职村干部的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其后顾之忧,预防犯罪的产生。
3.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村级应设立专职会计、出纳,各负其责,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村干部自收自支和权力过度集中;规范收支入账凭据,杜绝白条入账现象,防止虚报、重报、冒领;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审批程序,数额较大的开支必须经过村委会集体讨论安排,并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要增强村务活动的透明度,切实实现村务公开,特别是财务收支。
4.完善选拔任用机制。在立法上要尽快出台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尚未完善的部分予以说明,使农村政治生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防止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同时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精神,凡是政策和法律赋予农民的民主权利都不许截流,凡是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都不许疏漏。
(课题组成员:马 萍 杨 槑 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