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侠的剪纸作品和涉事企业的商标对比。记者 李洪洲 摄
认为剪纸作品被企业用作商标,侵犯了其著作权,吉林市民间剪纸艺人李侠将涉事企业告上法庭,索赔210万元。昨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庭未宣判。
发现某商标与剪纸作品相似
今年57岁的李侠是著名剪纸艺人,是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李侠说,2008年9月,吉林至珲春高速公路开通时,管理人员要在路旁立上石刻纪念公路开通和装饰景点,设计人员找到她,她根据“老爷岭的传说”免费设计了一组剪纸石刻,分别为“鹿献灵芝”、“为鹿疗伤”、“人鹿和谐”。完工的石刻上有她的署名。
去年8月,她偶然发现,一款粮食包装袋上的商标与她的“人鹿和谐”作品极其相似,该商标所有人为吉林市一家农副产品开发公司。李侠称,她曾找过该企业沟通,但协商未果。因此,她才将涉事企业告上法庭。
原告:索赔210万元
李侠的代理人卢律师称,李侠当年在石刻上的剪纸作品被多家媒体、刊物报道。李侠还因此作品获得了“松花湖文艺奖”和“吉林市社会科学成果奖”,事实证明,李侠拥有“人鹿和谐”剪纸作品的著作权。
“涉事企业注册‘商品’图案,是李侠创作‘人鹿和谐’的剪纸作品。通过调查取证,侵犯李侠著作权已经长达3年之久。”卢律师称,该剪纸商标的仅“东北大米”、“东北绿色大米”、“东北有机大米”在2015年印数就达300万枚。
卢律师称,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原告的剪纸石雕作品有明确作者署名,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盗用原告剪纸作品并且注册商标,进入流通市场,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按照目前调查上述三个品种2015年的印数300万枚计算,以每枚0.7元计算赔偿额,被告应当承担其侵权行为赔偿原告人民币210万元,此外还有律师代理费用。
被告:不涉嫌侵权
被告的代理人王律师称,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一个是独创性,一个是可复制性。“独创性也称为原创性。原告传承的是剪纸技法,是艺术表现形式,而不是固定作品。而且既然是传承的,就不是完全独立原创。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具有可复制性。”王律师称,《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2014年9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也就是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专门的法律保护体系尚未出台。
对于原告提出的侵权赔偿,王律师称,该商标是被告委托长春一家设计公司设计制作的,并支付了报酬。也就是说,被告购买设计公司的劳动成果。“假设侵权,也是设计公司涉嫌侵权。”王律师称,他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双方代理人称愿接受调解
法庭未作出宣判。双方代理人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刘海波律师表示,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不仅为著作权法,还要受到商标法的调整。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原告若请求法院进行著作权的保护,首先应当依法经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记者 李洪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