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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村务监督委员会发挥大作用
2016-01-25 12:37:07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规定,各村居必须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自出台以来,全国各村居基本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但是由于其和村委会之间的监督关系流于形式而饱受诟病,部分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监督不力又导致这一制度形同虚设。监督委员会委员工资由村委会发放更对其监督者的中立立场产生了信任危机,这也成为各地村务监督委员会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缘由。

  作为依法成立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只要各级政府真正重视起来,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完全可以有所为。首先,要依法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的履职环境,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一定的工作经费,选拔有能力、热心村务监督的村民进入村务监督委员会;其次,不定期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培训,切实提高委员们的履职能力;再次,定期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村务监督活动,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能力,提高监督效力。

  事实证明,制度远比自律更可靠,制度反腐已经成为新常态,推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有序运转,依法依规监督“群众身边的腐败”,以此带动村务公开,形成村级事务“事事参与,人人知晓”的美好愿景,才能彻底铲除农村腐败土壤。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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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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