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波澜壮阔的反腐浪潮中,一些处于权力末端的“蝇贪”“蚊贪”凭借手中的微小权力日积月累地吃拿卡要、贪污腐败,不得不让人深思:村干部“官小钱多”为哪般?
一方面,村干部太小,“小”到纪律和法律看不见管不着。大多村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从事公共事务工作时是干部,其余时间就是农民,既不属于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套不上党纪的“规矩之箍”;也无法按照公务员管理法规进行约束。另一方面,村干部权力又很大。法律赋予他们管理村集体财产,办理村基层组织所属地的修桥建路、兴修水利、兴办学校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职权,还掌握着地方政府交办的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和津补贴的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计划生育、户籍等和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权力。
如何破解当下监督困境,遏制基层腐败?关键在于激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的村民罢免权。应抓紧修订完善有关制度,细化罢免程序,将恶意违反财经纪律、拒绝接受监督、违法违纪、犯罪、失德等方面纳入罢免理由,规范罢免程序的启动、罢免表决方式,落实以弹劾制和罢免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因为农民是农村自治组织的主人,若是他们可以用手中的权利对失职和不负责任的村干部说“不”,对严重侵犯自身权利的村干部“该出手时就出手”,真正实现权利对权力的有力制约,监督缺位、失位的问题才有望彻底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