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家点评
周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泰州环境污染案是我国目前赔偿数额最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庭审水平很高,充分保障了当事人诉权,反映出我国环境司法审判达到一个新的成熟的高度。
此案涉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执业资质、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有很好的示范引导作用。通过审理案件明确了排污企业处置废物的注意义务,进而对排污企业处置废物的法律责任认定具有重要影响。
近年来,我国非常重视第三方治理制度。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月14日发布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指出,排污企业应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而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但是排污企业必须尽到注意义务,谨慎选择第三方企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泰州环境污染案对被告环境侵权责任的追究方式,为我国今后处理类似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我认为,应确定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处置废物的法律义务,从而确定二者的过错程度。应明确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责任分担。虽然排污企业应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但主体并不意味着主要。主体是相对而言的,主体意味着担当,不能一味地将法律责任归结到任何一方。
只有将明确的法律规定、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注意义务的原理等基本结论相结合,才能强化排污企业认真对待废物处理问题的认识,从而既有利于第三方治理制度的发展,也避免排污企业借第三方治理逃避自身责任,造成新的环境问题。
本报记者 葛晓阳 蔡长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