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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专题询问还需进一步发力
2016-01-18 12:35:16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由于要求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必须面对面地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的询问,并给出合理答复,在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方面,相较于视察调研、工作评议、执法检查等监督形式来得有效。

  然而,自2007年1月1日监督法实施以来,虽然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带动下已逐渐重视专题询问这种有效监督形式,但实践中还存在先天不足的缺陷,比如,由于此项监督形式目前还不具有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法定监督方式的硬度与刚性,取得成效与否,关键取决于被监督者的法律意识和政治自觉;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展专题询问活动时不够成熟,对如何遴选询问事项、是否面向社会公开、能否启动问责机制等问题,都还在探索中,监督效果可想而知;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将专题询问“经常化”,但这种监督形式的经常运用需要大量的事前调研和持续的事后督促,占用监督资源较多,因而注定其只能是“重点”而无法经常。

  可见,专题询问仅仅是监督法贯彻实施中的一个台阶,它能给我们以新的高度与视野,但绝不是破解人大监督诸多难题的“天梯”。从这个角度来说,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履行这种监督形式时仍须大胆实践与完善。鉴于上述,笔者特就如何增强人大专题询问监督实效提出如下建议。

  其一,建议省级人大常委会带头做好专题询问的依法施行工作。通过学习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激活和运用好询问等监督手段,为本地各级人大常委会作出表率。省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对“一府两院”及相关负责人进行程序简捷、方式灵活、互动性强的询问,进一步增强“一府两院”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公仆意识和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树立人大监督的法定性、权威性地位。

  其二,建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施行专题询问监督手段时突出重点,遵循程序,并注重针对性。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要选择事关本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问题,作为其询问重点,也可尝试将本级政府各部门在办理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等情况纳入询问。常委会在依法行使询问权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注重针对性。按时间程序,一般是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期间开展;按提出询问的法定内容程序,一般是针对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相关内容展开询问,即不询问与常委会审议议题无关的内容;按提出询问的法定形式程序,一般是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把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关注的问题进行询问的过程予以梳理,选择其中一两个突出问题,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提交常委会和人大有关专委会,以便在其加强跟踪监督、促进“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时参考和运作。

  其三,建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建立专题询问激励机制。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从规范和完善审议发言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履职登记制度等入手,使本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依法运用好专题询问这种监督手段,而勤学习、多调研、敢发言、善监督。建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敢于和善于进行询问的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给予表彰,通过激励机制,使询问成为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一种常态化监督形式,进一步强化专题询问这种监督手段的实效。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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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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