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有“管法的法”之称的立法法,15年来首次大修。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次修改主要解决立法权限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立法监督这四个核心问题,核心是完善立法体制,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是国家重大的制度创新。
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确了扩大地方立法权、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税收法定原则、规范司法机关司法解释等内容,规定部门规章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如此一来,政府推行限行、限购等政策必须要经国家权力机关的合法性审查。新法还提出“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来决定。这有利于遏制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任性”,有利于维护百姓在住房、购车等消费中的实际利益。目前大量未经人大授权的、由政府确定的税率可能都面临调整或者重新被授权的情况,大量与税收相关的法律也即将迎来新一轮的调整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