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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监督与仨月刑期
2016-01-03 08:59:10
 

  “这次判决虽然比原刑期只少了三个月,但让我从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感谢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半年多来的努力。”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在浙江省第五监狱设立临时法庭再审刘某抢夺案,依法纠正已生效的错误判决,由十年零十个月改判为十年零七个月。

  2015年5月6日,金华市检察院驻浙江省第五监狱检察室主任张洪峰在与服刑人员刘某谈话时,发现刘某先后有三次犯罪,第一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时尚不满18周岁,2007年1月被判刑三年零六个月,刘某出狱后不满两年又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法院按累犯加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而此时刘某被同伙举报还犯有抢夺罪而被检察机关追诉,被判有期徒刑八年,与所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

  面对复杂的案情,心细的张洪峰还是从中看出端倪,刘某1986年6月8日出生,在2004年作案时未满18周岁,在2010年10月作案时,是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罪,符合累犯的一般构成,却不符合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而临海市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生效的判决依然按累犯认定,这是一个明显错误判决。于是,金华市检察院向临海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依法纠正。

  收到检察机关建议后,临海市法院和黄岩区法院先后7次派法官到监狱开庭重新审理此案,临海市法院再审依法减去了累犯的认证,黄岩区法院最终对刘某案作出了上述减刑判决。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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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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