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一项很重要的议程就是审议《慈善法》草案,《慈善法》不光是一种制度安排,还涉及到精神文化层面,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它的落地将有助于我们通过慈善事业的发展来塑造整个社会向善的氛围,对社会力量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引领作用。
当前,与慈善法相关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便是税收问题,因为税收也是用于公共利益,慈善也是,两种资源如何配置是政府需要考量的问题,所以税收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国际上通行办法是慈善捐赠是免税的,这样可以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但是,对我们国家来说,真正要创造有利于慈善事业的税收环境,不能只靠《慈善法》,也要靠税法。美国就没有《慈善法》,但是美国的税法里面有相关条款,并且还有十分管用的遗产税、赠与税,是完整的税收制度激发了美国人的捐献热情,也成就了美国发达的慈善事业。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期望《慈善法》来解决慈善的税收问题,而必须要同时依靠税法来解决。
《慈善法》草案中对税收问题已经做出了部分回应。首先是慈善事业在申请税收减免时将更加体现公平性。按照《慈善法》,被认定是慈善组织就必然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不再需要一案一议,这就促进了税收优惠的公平性。
第二是税收减免额度的结转。现有法律规定,企业捐款要减免税,应该在其年度利润的12%以内,超过了就不减免。但是企业的经营是有周期性的,效益不好时想捐也捐不出来,效益好时就能多捐,但多捐献却得不到税收减免优惠,这在一定程度影响了企业捐献的积极性与自主性。《慈善法》草案规定允许将减免额度可以在三年内结转使用,就兼顾了企业的需求,给了企业一个参与慈善的自主权,通过可以连续计算额度的这样一个办法,不仅能够解决一些现实问题,也可能激发更多的大额捐赠。
第三,《慈善法》草案规定用于扶贫济困的捐赠要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这表明政府将从税收政策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以引导社会力量更多地参与扶贫济困。这将有助于慈善事业成为一种社会力量来补充扶贫。扶贫不能光靠政府有限的公共资源,精神、文化和道德力量也很重要,如果能通过一种社会机制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这本身就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种犁深。
当前,也有一些观点认为,慈善捐助免税可能会成为一部分人逃税的避风港。我认为,要避免这个现象,就要监管部门把好关。第一是登记关,应当明确慈善组织相关章程,要求其满足相应的条件。第二是公募关,对于公开募捐,公募主管机关要做好考核,把握好募的钱干了什么,不能随便什么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发起募捐。第三是税收减免关,公募税收减免还要做好考核和审核。第四是慈善活动的运行监督关,如果在运行过程当中得到举报,主管部门认为有问题,就应该进行现场调查。比如一些募捐的方案应当公布或者上报主管机关,接受社会监督。最后一关是违法处罚关,明确慈善组织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怎么处罚。
此外,在制定慈善法后,还要抓住契机尽快研究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只有这些税种开征起来,才能现行税收减免政策一道,营造真正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在税制环境。(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 中国经济网记者袁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