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0日讯(记者顾阳)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今日下发《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对中央管理的卫计部门行政事业收费进行重新核发,旨在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
据悉,重新审核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考试考务费标准等。其中,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组织医学(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时,向报名人员收取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120元。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五项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有关组织考试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相关工作场所、体检项目,二类疫苗接种、以及委托性卫生技术服务等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通知强调,相关收费标准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