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2月22日讯(记者崔文苑)记者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日前联合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同时,经国务院同意,我国将在广州、杭州、深圳等地增设19家口岸进境免税店。
根据《办法》,口岸进境免税店的适用对象是尚未办理海关进境手续的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和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凭证购买;未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购买。进出境有效证件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购物应按规定取得购物凭证。
据了解,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商品品类,以便于携带的个人消费品为主,包括眼镜、手表、烟酒、香水化妆品等。
《办法》要求,进境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后,由本人随身携带入境。在同一口岸既有出境免税店又有进境免税店,进境旅客在出境免税店预订寄存后,在进境时付款提取的,视为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