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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MPA体系确立我国金融监管新框架
2016-01-07 08:49:01
 

  金融业混业发展倒逼金融监管改革,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脱媒、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的客观需要,也可成为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抓手。央行此次实施“宏观审慎评估体系”,是在混业经营成为事实、局部风险不断暴露的情况下,为防止监管协调不够与监管真空、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而采取的必要举措。除了能更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适应资产多元化趋势,这也将为建立以央行为中心的综合监管体制奠定基础。

  为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更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适应资产多元化趋势,央行从2016年起将现有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简称MPA)。这除了表明中央将加强对宏观金融风险的评估管理外,似还预示着以央行为中心建立综合监管体制的方向更为明确了。

  金融体系市场化本质在于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从这一角度出发,金融监管一端面向市场运行,一端面向政府职能,正是改革的直接领域,金融监管改革作为深化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抓手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2011年以来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在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促进货币信贷平稳增长、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11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了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的金融监管框架。

  现有监管体系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趋势,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内微观金融监管面临着巨大挑战。一方面,信贷规模始终维持在高位。央行对信贷规模管制的后果,是很多需要信贷资金的机构通过多层套壳的监管套利。其中包括理财以及非标、信托等影子银行大行其道,最终引发金融资源空转,扭曲资源配置。

  金融业混业发展倒逼金融监管改革,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脱媒、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的客观需要,也可成为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抓手。

  我国目前实行“一行三会”的分业管理体制,存在职责不清、监管重叠、监管漏洞、监管套利、监管成本高和监管效率不高的问题。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协作和合作也不顺。最终应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

  目前,银行、保险、证券都在扩展业务范围,相互存在很多交易关联区域,其实际业务范畴早已超越了原有的监管体系,分业监管框架已然无法适应。国际金融竞争环境的快速变化是刺激国内“混业经营”快速发展的因素之一。有券商人士表示,外资大型投行的混业经营给我国证券机构带来的压力和冲击越来越大,市场疲弱背景下,证券、期货、基金等机构若不扩大经营范围,开拓更多金融产品,必将面临更大发展压力。事实上,我国大中型银行已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混业,五大行金融牌照相当丰富,股份行和城商行近两年也迎头赶上。公开资料显示,银行已全面参与保险、信托、租赁、资管等业务。在债券业务方面,已可从事包括经纪、投行、自营和资管等业务。

  相较于微观审慎监管瞄准单个金融机构和单个金融部门的稳定、监管每家金融机构防止单个机构出问题,宏观审慎监管意味着监管的范畴不限于单一机构或部门,而将目标着眼于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爆发。

  在“”事件后,央行在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出宏观审慎的表述。宏观审慎性政策框架是个动态发展的框架,其主要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其主要特征是建立更强的、体现逆周期性的政策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对银行的资本要求、流动性要求、杠杆率要求、拨备规则,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特别要求、会计标准、衍生产品交易的集中清算等。核心是提高监管标准、形成互为补充的监管合力和风险处置能力。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受到重视,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上升,央行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职能得到不同程度的强化。

  看欧美发达国家对金融混业监管改革的总体设计,金融监管首先要切合本国本地区金融业实情,然后在混业经营尺度标准上应有明确的监管要求。说到底,金融监管核心正在于如何使金融产品及产业链运作保持充分的透明度,而这也正是美国2007年暴发次贷危机的最大教训。可见,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重点显然不是解决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问题,而是要探索资产证券化产品及产业链如何实现充分透明度的机制。据此,才能实现充分有效且适度的监管,而不必忌讳是否采用信用增级机制。

  综合分析主要经济体的监管体制改革,笔者以为英国以英格兰银行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架构值得借鉴。金融危机后,英国全面彻底改革了金融监管体制,将宏观审慎管理职责与微观审慎监管职责都赋予了央行:在英格兰银行内部成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PC),负责宏观审慎管理,帮助央行维护和增强金融系统稳定这一法定目标。在FPC下设审慎监管局(PRA),负责对吸收存款机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保险公司及系统重要性投资机构的审慎监管。金融行为局(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接受FPC的指导和建议,审慎监管不受PRA监管的其他金融服务公司(如资产管理公司)。英国经验表明,央行的政策目标逐渐多元化,加强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并不冲突。金融监管框架改革与提高监管专业性互相促进,并不矛盾。

  再看我国在监管制度改革的探索,金融监管市场化改革需要协调配合。分业监管模式仍然发挥重大作用,甚至在一些领域还必须加强,但为应对混业经营与之产生的矛盾,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的主要矛盾并不在于那些“高大上”金融机构,而在于基层金融“毛细血管”不畅。因此,新一轮金融监管改革,应在充实三大行业监管部门基层人员编制数量上下工夫,并在人员编制得到大量充实的基础上,全面加强对现有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各类金融活动的研究,该准入的尽早发放金融牌照,该打击清理的果断严厉出手。

  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市场化是必然趋势。央行此次实施“宏观审慎评估体系”,是在混业经营成为事实、局部风险不断暴露的情况下,为防止监管协调不够与监管真空、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而采取的必要举措。这也将为建立以央行为中心的综合监管体制奠定基础。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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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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