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时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于1972年通过《保护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公约》,美国首创的国家公园制度已经在世界多个国家被复制。
“上世纪80年代初,我曾参加世界遗产学习班,当时国外的专家追着我们来自中国的学员介绍这方面的情况,介绍了一个多月。”王秉洛告诉记者,当时我们对国外专家的这套理论还比较警惕,觉得是在用资本主义的价值观来影响中国。但对我国相关自然、文化名胜的保护,还是希望能够建立一套制度。
1982年11月,国务院审定第一批44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泰山、黄山、西湖、八达岭、桂林漓江、洛阳龙门等都在列。这44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确认,标志着我国风景名胜区制度的建立。
在当时,一些有名的名胜古迹已经出现破坏和不规范建设问题。
王秉洛告诉记者,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当时的中国建筑学会曾在泰山召开会议,大家一致要求制止泰山建造索道。
“我国风景名胜区制度中,许多方面都参照国际上国家公园体系的做法。从一开始设立风景名胜区时就对资源价值、环境条件、规模范围纳入统一鉴定和论证。在立法的过程中反复强调风景名胜环境的条件、质量,要求同资源一并进行保护和管理。”王秉洛说。
1985年,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按照这个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这也就是说,资源保护是风景名胜区的核心。
条例特意作出规定,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