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开主体
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预决算信息的单位或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预决算、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主体;各部门是本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主体。
三、公开内容
(一)本级财政预决算。
1.本级财政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报告、报表,并附相关说明。
2.本级财政决算。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财政决算报告、报表,并附相关说明。
(二)本级部门预决算。
1.本级部门预算。报送同级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公开经同级人大审查批准的政府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并附相关说明。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部门预算的单位外,其他尚未公开预算的部门要结合自身情况,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公开。表格样式参考附表3。
2.本级部门决算。部门决算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后公开,部门决算公开原则上参照部门预算公开的内容范围和表格样式。
(三)“三公”经费预决算。
“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单位范围包括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部门预算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外,各公开地区和部门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本地区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以及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应分别随同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
2013年,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和部门应公开当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有条件的可一并公开2012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2014年及以后年度,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和部门应分别公开当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和上一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
四、公开时限
各省内开展相关工作的时间应保持一致,每年集中时间将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上述公开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