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悲剧的发生就1秒钟
对于韩磊的陈述和其辩护人要求,检察员当庭重新播放了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录像很短,较为清楚地记录下了事发的悲剧一幕:夜晚的路边,李明的车遇到推着婴儿车的李女士,随后韩磊下车,与李女士争执并与其双双倒地。后韩磊站起来,冲向车前的婴儿推车旁,将孩子举起的同时还将婴儿车带离了地面,婴儿车落地,孩子也被他举过头顶,摔了下去……整个过程,只有几十秒的时间。播放录像的过程中,韩磊一直抬头一动不动地注视着录像。看完后,他向法庭道歉,表示自己视力只有0.7,看不清楚录像。
韩磊的辩护人由此出示了第一组新证据:通过图示和表格,展示了对此段录像中的事态进展分析。被分解成若干节点,其中,在韩磊开始与李女士发生冲突后冲向婴儿车摔孩子的这关键性10秒内,“韩磊冲过去摔了孩子”的过程仅用了1秒钟。辩护人认为,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韩磊无法去分辨被摔对象,韩磊“系过失”,罪不至死。
检察员则认为,监控录像可以清晰看出婴儿车里坐的就是孩子,李女士之所以反复整理推车,就是为了保护孩子。此外,韩磊不仅只打了李女士一个巴掌。
韩磊是否对“婴儿车”误判
庭审中,韩磊着重表示,他看到李女士推的车后,就认为是购物用的小车。自己在一审时说的“购物车”也只是为了方便而采用的代称,并不是指超市用的大推车。对此,韩磊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第二组新证据——30余张照片和一份新的视频调查资料:内容是事发地周围的超市附近,很多居民都用类似婴儿车的小推车购物。辩护人称,用婴儿车装货物是一种生活现象,婴儿车一定承载婴儿的常识不存在。由此影响,韩磊才下意识地判断李女士推的就是购物用的小车。
而检察员则表示,婴儿车的功能主要是用来承载儿童,哪怕用于购物,也不能改变婴儿车的原始功能,不能因为少数改变婴儿车的现象否定韩磊的犯罪行为。
目击者称其说过“什么孩子不孩子的”
检察员出示的新证据是两名目击者的证言均显示,韩磊摔孩子的时候,说过“什么孩子不孩子”的话语。其中一位曾上前劝架的证人称,当时和他们相距一米,车里的小孩像是在睡觉,韩磊把李女士打倒在地后还接着打,自己上前劝架,韩磊说别管闲事,身上有刀。
对此,韩磊辩护人表示,证人证词与监控录像出入很大,所以其他的证词也不能保证客观真实。两位证人都称整个过程司机没有下车,而司机李明不仅下了车,还参与了拉架。另外,一位证人证言中“隐隐约约地记得”等用词,不具备客观性,不足以取信,而这样一来,另一位证人的描述就成了孤证。
韩磊表示,当时没有说任何“孩子”字眼,只提了“车”,为此愿意接受测谎。此外,韩磊还提供了两个新证据,“事发后,朋友还帮我擦了眼镜,因为倒地撕扯的时候沾的全是土。第二就是回家后的通话记录,朋友问我是否摔了孩子,我说我真不知道那是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