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东莞一储户熊某用假名在银行开户,实行实名制后又向银行提供假身份证。2007年,银行以无法认定熊某身份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存款业务。
熊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储户胜诉,银行应支付熊某存款本息90万余元。
假名存款 90万余元取不出
1998年,存款并不需要身份证件,熊某就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莞某分理处以“江昌慧”的名义开立了存款账户。其后几年间,熊某向该账户累计存入90多万元。
2000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存款实名制。熊某请人伪造了一张名为“江昌慧”的假身份证提供给银行,并办理存款业务。
去年3月,熊某想取钱时,银行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认定“江昌慧”的身份证为假身份证,遂以无法确定存款人身份为由,拒绝办理支取手续。
无奈,熊某让公安局开具证明,证明显示公安局证实熊某曾办理姓名为“江昌慧”的假身份证,公安局已按规定收缴了身份证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银行仍然以无法确认证明其真实性为由拒绝办理。
法院核实储户身份真实
去年5月11日,熊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息。
去年6月24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清溪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庭审中,银行方面表示,由于识别不了熊某是否就是“江昌慧”,银行也没有到公安局核实证明,所以不能让其支取款项。
东莞市第三法院主动介入了调查,证实“江昌慧”的确就是熊某,同时在庭审现场勘察,证明了存折和密码的真实性。